26
2019
-
10
消防违法适用拘留的法律依据 [ 上 ]
关键词:消防安全
来源: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实例情形
1、出租屋违规储存液化石油气
出租屋储存液化石油气,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8.6.7条和《消防法》六十二条项规定。
2、门店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临街门店违反《消防法》六十二条项规定和《仓库防火安管理规定》十九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2条二款规定违规储存油漆(油性油漆)、天那水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3、工厂违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工厂、企业违反《仓库防火安管理规定》十九条规定违规储存白电油、天那水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4、餐厅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餐厅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2条二款规定违规使用“环保油”。
5、高层民用建筑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6条的规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处罚依据
《消防法》六十二条()项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条规定,违反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代、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认定
1、通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确定。
2、《消防法》二十三条款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三款规定,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通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查询确定。
4、对于储存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没有产品说明,也没有具体的品名、别名的(如洗机水、洗网水等),可通过询问违法嫌疑人或知情人员了解物品的名称、燃烧性质、火灾危险性征以及灭火方法进行确认。此确认方式需在询问笔录中进行多次询问。并通过包装外观标识、文字说明、标签规范等方式予以确定。
二、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实例情形
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比如加油站)吸烟。
违反规定在加油站吸烟,违反《消防法》六十三条(二)项。
(二)处罚依据
根据《消防法》六十三条(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解析
《消防法》二十条款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本项包括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如使用打火机、火柴等。
三、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实例情形
1、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的场所使用明火的。
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及采取相应的消防安措施,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烧电焊),违反《消防法》二十条款及六十三条(二)项。
2、无证人员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的。
无证人员进行电焊、气焊作业,违反《消防法》二十条二款及六十三条(二)项。
(二)处罚依据
《消防法》六十三条(二)项之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解析
1、因施工等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规定。本项包括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部门、行业、单位的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包括在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的期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和未经批准手续在限制明火作业的期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
2、《消防法》二十条二款之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操作规程。
四、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规定、冒险作业。
()实例情形
1、指使、强令未取得电焊、气焊证件的人员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指使无证人员进行电焊、气焊作业,违反《消防法》二十条二款及六十四条()项。
2、指使未取得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证件的人员进行作业的。
指使无自动消防系统上岗证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上岗,违反《消防法》二十条二款及六十四条()项
(二)处罚依据
《消防法》六十四条()项之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解析
1、《消防法》二十条二款之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操作规程。
2、违法主体主要是指单位负责施工、生产、作业的管理人员或者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消防安规定,却仍然指示或者强迫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规定作业,致使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出于危险之中的行为。如指使工作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使用明火作业,指使或者强令没有证书的人员进行电焊作业等。
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操作流程。本项就是指对指令或者强迫他人违反消防安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的惩罚。本项规定的“消防安规定”,包括消防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部门、行业、单位的规定。
五、过失引起火灾
()实例情景
1、餐厅厨房因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依据《消防法》六十四条(二)项处罚
2、工厂违规作业,过失引起火灾。
依据《消防法》六十四条(二)项处罚。
3、因行为人用火不慎(烧香供佛)引起火灾。
依据《消防法》六十四条(二)项处罚。
(二)处罚依据
《消防法》六十四条(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解析
1、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火灾的行为。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火灾后果,如烧电焊、吸烟等行为引起火灾。居民自家因用火用电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自家财产部分损失,但没有引起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安造成危险的,可以不按本条规定处罚。
2、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
()处罚依据
《消防法》六十四条(五)项规定,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解析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火灾现场的完好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和责任,统计火灾损失的基础。如果火灾现场被破坏或者是伪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就不能得到有关火灾的真实情况,不能正确地开展调查统计工作。本项规定的“破坏”,是指采取破坏手段使人看不出火灾现场的真实情况,如移动现场物品,破坏现场痕迹、清理火灾现场等。“伪造”是指将火灾现场伪装成另种情况给人以假象,甚至制造本不存在的假火灾现场等,需要注意的时,行为人破坏、伪造火灾现场,往往是出于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等目的,但是否构成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并不以是否具有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的目的为要件。
七、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实例情景
电单车堵塞消防疏散通道乱拉电线充电。
电单车违规停放在楼道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并乱拉电线进行充电,具有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情节严重,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若有行为人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可依法予以处罚。
(二)处罚依据
《消防法》六十四条(六)项规定,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解析
1、本条规定的“拆封”是指拆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置的封条等查封标记。“使用”是指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禁止使用的场所、部位投入使用或营业等。
2、临时查封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3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3各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3)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4)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并进行现场照相、录音录像;
(5)情况紧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的,消防检查人员可以再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24小时内按照上述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6)临时查封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6)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7)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经依法呈报审批可继续查封。
八、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处罚依据
《消防法》六十二条(二)项规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条:违反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代、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解析
《消防法》二十三条二款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车站、码头、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会堂、候机、车、船厅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指用于旅客运输且正在运营中的车辆、船只、航空器等机动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包括火车、长短途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机动和非机动船只、民航客机和地铁列车、高架城铁列车、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认定
1、通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确定。
2、通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查询确定。
3、对于储存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没有产品说明,也没有具体的品名、别名的(如洗机水、洗网水等),可通过询问违法嫌疑人或知情人员了解物品的名称、燃烧性质、火灾危险性征以及灭火方法进行确认。此确认方式需在询问笔录中进行多次询问。并通过包装外观标识、文字说明、标签规范等方式予以确定。
九、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
()处罚依据
《消防法》六十二条(三)项:谎报火警。
1、若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扰乱社会秩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五条项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若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影响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十条二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解析
《消防法》四十四条款规定:严禁谎报火警。“谎报火警”是指故意编造火灾情况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火灾信息而向有关单位报告的行为,谎报火警可能会引起混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影响消防机构的正常工作,因此认定故意谎报火警不以是否有引起混乱或者扰乱消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目的为要件。应当注意将谎报火警与因为认识判段上的失误而导致误报火警或报火警不准确的情况予以区别。
十、阻碍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
()处罚依据
《消防法》六十二条(四)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条款(三)项之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解析
1、本项规定的“阻碍”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其他非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消防车、消防艇顺利执行任务。“消防车、消防艇”包括公安消防队、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各类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是指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对于阻碍公安消防队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条二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新闻
2022-05-17
2022-04-15
2022-03-27
2020-10-09
2020-09-11
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