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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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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违法适用拘留的法律依据 [ 下 ]

关键词: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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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阻碍执行职务

  ()处罚依据

  《消防法》六十二条(五)项: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条款(二)项之规定,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解析

  本项规定的“阻碍”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其他非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阻挠、妨碍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防火或者灭火救援的人员。“执行任务”包括依法执行检查、防火、灭火、救援等任务,不包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外的活动。

  十二、违反消防安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处罚依据

  《消防法》六十三条()项志规定,违反消防安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解析

  1、《消防法》二十三条二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规定。本条所指消防安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外还包括大量的规章以及部门、行业、单位的消防安规定。

  2、违反消防安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包括:违反消防安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行为;违反消防安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消防安防范措施进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的行为,如驾驶未安装防火罩的车辆进入危险物品仓库;携带火种等违禁物品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的行为。

  3、消防民警在进入上述场所是也应遵守相关规定。

  十三、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处罚依据

  《消防法》六十八条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解析

  1、违反《消防法》四十四条二款: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这里所规定的“现场工作人员”,是指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所有的在场的工作人员,包括在场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保安人员、服务人员等。上述人员在发生火灾时都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不应当在火灾发生时临阵脱逃,自行逃生。上述人员在发生火灾时,没有立即组织、引导火灾现场的人迅速撤离、疏散、脱离火灾危险。不履行组织、引导义务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据本条给予处罚。

  2、在实际发生的火灾中,有时现场工作人员虽然积履行了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职责,但仍旧无法避免人身伤亡的后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对其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十四、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处罚依据

  违反《消防法》六十四条(三)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解析

  本项具体包括两种行为:

  1、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在这违法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阻拦”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阻碍、阻止、拦挡他人报火警的行为。不论行为人阻拦报火警的动机如何,均构成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2、在火灾发生后,负有定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这种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对火灾负有定报告职责的人员,如发生火灾场所的值班人员、发生火灾单位的负责人等。这些人员的职责要求他们在知悉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如果他们在知悉火灾发生后不报警或者不及时报警,都构成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及时”是考虑到火警需要紧急处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快地报警。同时也要考虑到报警条件的区别,如有没有手机或者其他现代通讯工具。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不能机械认定。

  十五、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处罚依据

  《消防法》六十四条(四)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解析

  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火灾现场的秩序,扰乱消防组织和群众迅速、及时组织力量扑灭火灾或者疏散,或者不听劝阻、执意进入火场拿取自家财物等行为的。上述行为必须是影响灭火救援,也就是给灭火救援带来不便,导致救援被延误火灾损失扩大的,才予处罚。对于有轻微的干扰行为,稍微教育或者制止即可排除的,或者因为惊慌失措等扰乱了火灾现场秩序的人,原则上不要按本条的规定处罚。

  十六、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处罚依据

  《消防法》六十四条(四)项规定,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解析

  根据《消防法》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有关人员对于火灾现场指挥员根据本法四十五条决定的事项,抗拒执行他的指挥,影响迅速、及时扑灭火灾的行为,如拒向消防队提供水源,拒拆除毗邻火场的建筑物等,对灭火工作造成妨碍,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

  十七、失火罪

  失火罪概念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的行为。这是种过失危害公共安的犯罪。

  立案标准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立案追诉:

  ()导致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以刑法百十五条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以刑法百十五条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失火罪主要追究的是过失引起火灾的个人。

  十八、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概念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后果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

  案例分析

  (1)小明所在的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瘫痪,消防部门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单位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整改。后来,单位发生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达五十万元。应该追究谁的责任?

  (2)小明所在的仓库未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消防部门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单位拒整改。后来,单位发生了火灾,仓库管理员小朋未能及时逃出火场,被大火烧死。应该追究谁的责任?

  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的主要是失火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